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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3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健身卡“冷静期”重在执行
余明辉

据报道,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拟规定,办理健身卡后可以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内未开卡使用,消费者可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商家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近年来,健身卡消费市场存在冲动消费、被忽悠消费等情况。等稍微冷静后,消费者发现自己办卡有些冲动,甚至“被忽悠了”。显然,设置健身卡办卡“7天冷静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就现实来看,要想健身卡办理“7天冷静期”真正起作用,还有些难题待解。

很多时候,消费者办卡是即办理即消费。因为,一些经营者给消费者设定优惠条件,其一就是办卡消费才有优惠。如果消费者在办卡时立即消费,为健身卡“7天冷静期”无理由退卡设置的前置条件——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就不再成立,消费者就难以符合退卡条件。

再者,消费者购买健身会员卡,也同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一样,形成了一种实质上服务或商品的买卖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7天无理由退货是明确的原则。就此而言,长期以来不少健身会所忽悠消费者购买健身卡后不予以退卡等,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进一步说,办理健身卡后有7天冷静期,是对既有法律规定在健身行业的再次重申,接下来只有进行更多配套措施,才能让这一规定真正落地生根。

比如,对该规定进一步完善,充分考虑“办卡即开卡”消费情形,让“冷静期”规定尽可能覆盖更多被忽悠消费群体。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则要切实提升健身行业办卡纠纷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促使“7天冷静期”得到更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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