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连发两份征求意见稿,均与公司治理相关,一份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另一份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业内看来,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有两个“首次”,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是《治理准则》首次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意义重大。《治理准则》作为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确保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主要负责人近年来多次表示,要在金融机构中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到实处。目前,除少数中央金融机构之外,绝大多数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党的关系在地方,针对个别地方金融机构出现的党的领导虚化弱化情况,要从政治上组织上强化党的建设。因此,从监管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这一条非常有必要。
二是在《评价办法》中,首次对评级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评价办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对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明确要求其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作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评价办法》还设定了8个“一票否决”情形,董事、监事可直接被评为“不称职”。其中包括涉及泄露商业机密;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等。这一系列具体执行层面的要求,也让监管部门对机构高管的监管有了更清晰参照。
根据银保监会近期工作会议要求,2021年要把完善公司治理作为重中之重,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包括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能力,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规则等。此次《治理准则》和《评价办法》的出台,针对的都是机构公司治理中的关键环节和监管的难点。可以预见,在新的一年,金融监管部门还会出台完善公司治理相关的监管政策,配套管理办法。
此次《治理准则》和《评价办法》中的两个“首次”也凸显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两个关键,首先是坚持党管金融的前提,其次要从各个环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新的一年,监管部门要抓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牛鼻子”,强化监管的穿透力,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银行业保险业的公司治理也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