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拉萨1月24日讯(记者贺建明)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紧密结合西藏实际,明确实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等的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明确推进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保护和修复、藏东南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青藏高原矿山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明确弘扬民族传统优秀生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