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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现黄河治理良法善治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佳儒

本报记者 包元凯 王宝会

不久前,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正式启动了黄河立法起草工作。针对黄河立法问题,经济日报记者专访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佳儒。

为什么要对黄河专门立法?

侯佳儒认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针对黄河专门立法非常必要。开展黄河立法,发挥法治手段“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能从根本上破解黄河流域治理难题。

同时,推动黄河立法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黄河法的出台,将是中国几千年治黄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善法是良治之前提,推动黄河立法,将为黄河流域治理现代化提供可靠保障。

此外,黄河立法要贯彻落实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世界区域性江河治理提供“中国经验”。“通过黄河立法保护传承黄河文化,通过良法善治实现黄河流域大保护和大治理,展示黄河流域的法治之治、当代之治和中国之治,展示当代中国的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民族自信。”侯佳儒说。

需要给黄河制定什么样的法?

侯佳儒认为,应该制定“黄河法”而不是“黄河保护法”。黄河立法不仅仅是将黄河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轨道,更要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要通过黄河立法理顺体制机制问题,解决“九龙治水”“沿黄九省治水用水”的难题。借黄河立法契机,整合现有法律制度,协调《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解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规章之间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并因时、因地、因事制定适合黄河流域治理的新制度。

侯佳儒说,黄河流经九省份,流域城市众多,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退化、水沙关系失调已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的重要瓶颈。要平衡好城市发展与水体保护的关系,立法上首先要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到黄河流域治理全过程;要建立健全黄河生态流量管控制度、黄河生态流量预警机制,建立黄河全流域的水权制度,要完善流域水资源利用效率制度,建立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度。

侯佳儒认为,黄河立法工作的实质就是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目标是实现黄河流域的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的良法善治。河是“表象”,人是“根本”,关键还是理顺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的体制和机制。

具体而言,从主体来看,黄河立法应该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构建“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治理体系”。从内容来看,未来出台的黄河法将是针对整个流域协调发展的系统性法律,涉及水治理、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文化传承、民生改善等各个方面,也将是一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区域性法律。

黄河立法的难点在哪?

侯佳儒说,黄河立法工作将是各个省部统筹协调、全面兼顾的系统性工程。立法参与部门多,流域跨越省份多,法律调整对象广,这将考验部委之间、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考验立法者的利益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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