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资源化利用本身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既需要市场积极参与,也需要政府规范引导,要通过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污水治理是个老话题,但污水资源化利用却是个新课题。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从国家战略高度对污水资源化利用做出全方位部署,这还是头一回。
有人认为,如此大力度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在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经济要素之间不适配这个基本水情下进行考量。目前,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根据过去20年数据测算,我国城镇化率每提高1%,城镇生活用水要增加16.7亿立方米。显然,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瓶颈,而加快污水资源化利用正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
近年来,我国年均污水排放量达750亿立方米,且呈逐年增长态势,但再生水利用量尚不足100亿立方米。一边是很多地方“喊渴”,一边却是大量再生水资源被白白地浪费掉。一些缺水地区千方百计寻找替代水源,甚至不惜成本地远距离调水或搞海水淡化、开采深层岩层地下水等,总体看这些举措在可操作性或经济性上尚存在短板。相比而言,污水资源化利用不仅可以就地造水,而且对生态环境影响低,具有明显的综合优势。
既然比较优势明显,为何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再生水价格机制不完善,缺少合理的收费和激励机制,导致企业对再生水使用积极性不高。此外,水质标准覆盖不全面、水质分级标准缺失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筹等,也是造成再生水使用成效不明显的重要因素。
针对上述难点堵点,《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把污水资源化利用融入当前水资源格局中,在“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下,节水和治污统筹推进,强调把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节水开源的重要内容,推动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度,促进其与城市供水体系的有效衔接,真正实现污水作为“第二水源”的功能。
当然,污水资源化利用从“善治”到“善用”,要充分发挥好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一方面,污水资源化利用本身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既需要市场积极参与,也需要政府规范引导,要通过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另一方面,要通过项目融资、专项债券、绿色金融等手段,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水资源化利用领域的积极性。
需要指出的是,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水资源问题,未来的污水处理厂也不会只停留在单一的污水处理上,它还可以是一个资源生产的工厂,比如污水中大量的磷、氮等物质可以转化为农作物的肥料,污水处理中产生的热量可以作为地热资源用于建筑物供暖等。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也将是公用事业走向更为广泛产业化的过程。
不仅如此,污水资源化利用还将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动力。目前,全国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有4000多座,日总污水处理规模超过2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一。未来,随着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深入实施,在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的同时,将带动一批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提标扩容改造,同时催生出污水先进设备研制、运营维护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形成规模庞大、前景广阔的生态环保增量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