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关注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源头完善公司治理
梁 睿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虽然有经济利益以及公司控制权上的争夺,但商场内斗再激烈也不至于搞得你死我活,硝烟弥漫。可近期一些公司爆出毒杀董事长、锤伤总经理的恶性案件,有关当事人不仅毫无道德底线,更是践踏了法治尊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类悲剧事件的背后,往往是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严重缺失。

比如,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一些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支配权,隐匿、转移资产或者乱投资、乱担保,中小股东不仅没有拿到应有的投资回报,甚至原有的投资也被侵蚀。

再比如,内部人控制,由于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一些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管理层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投资权、人事权、奖惩权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即内部人手中,即使一些经营决策损害了股东权益,股东也很难预防和监督。

由于中小股东维权艰难,因此往往采用一些比较激烈的手段,抢公章、夺执照、封库房等“全武行”出格举措屡见不鲜,希望借此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和有关部门重视,然而这些不法行为不仅干扰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导致全体股东利益受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

要有效防范此类问题,防止矛盾日积月累进而激化。首先要从源头上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既要防止“一股独大”,又要防止内部人控制,平衡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在决策权方面的安排,有效发挥监事会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框架。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条款,比如分类表决条款,对于大股东的一些侵害自身权益的决策,中小股东能够推翻和否决;另外,还可加入股权回售条款,一旦公司出现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回购股权等,通过扎紧制度笼子压缩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任性妄为的空间。

其次要加大司法救济力度。目前通过法院裁判股东之间的相关纠纷往往费时费力,即使判决出来执行也不容易,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及时得到保护。这需要进一步增强司法力量,使中小股东能够及时通过诉讼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此外,还要引导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发挥矛盾调处功能,让中小股东能有个说理的“娘家”,有效防止公司内部矛盾积累和激化。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