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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市公司“剧透”业绩要不得
梁 睿

近日,两大知名酒企的“一把手”分别领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监管关注函。一份发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卫东;另一份则发给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秋喜。原因是,两家名酒企业“一把手”近期都在各自的经销商大会上,先于公司公告对外公布了2020年相关经营业绩的预测数据。

两份监管函信息显示,12月16日,高卫东在贵州茅台年度酱香系列酒全国经销商联谊会上私自披露2020年预计可完成酱香系列酒销量2.95万吨,实现销售额106亿元,同比增长4%,多家媒体对会议内容进行了报道。10天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2020全球经销商会议,李秋喜在会议上表示,2020年汾酒集团收入预计增长17%,利润总额预计同比增长60%,全年营收预计排名行业前列,利润同比增速继续保持行业第一。

尽管发出监管关注函属于监管措施中较轻的一类,两位董事长报的也是业绩增长的喜事,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小觑。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交易的是证券,而证券价值最终取决于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经营业绩等敏感数据则是投资者判断企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谁提前掌握了这些信息,谁就能在交易中占据主动,这对市场的其他参与者来说非常不公平。同时,在小范围内“剧透”业绩,也非常容易导致内幕交易,扭曲证券市场价格,从而进一步影响交易效率,破坏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正因为经营业绩等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此作了严格规范。根据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是由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其他媒体或个人披露时间不可早于指定平台时间。小范围提前“剧透”业绩既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尊重,也是无视广大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对于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更是有害无益。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开大会时,摆成绩、讲经验,有利于提振经销商士气,激励其在新的一年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但话怎么讲,说到哪个程度,需要提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把好敏感信息“出口关”。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有关信息发布制度,谨防踩到违规披露信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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