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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喜——
创新环境修复责任制

我叫崔喜,从1993年开始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20多年了。随着环境资源立法日趋完善,我感到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日益觉醒,环境资源纠纷逐渐进入法治化轨道。

从司法审判数据看,环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严格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我们全面贯彻预防优先、修复为主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充分发挥好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各类环境资源被破坏后无法修复原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不可再生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探索出“青山+”的环境资源司法替代性修复之路,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院通过给付生态修复费、在媒体公开道歉、义务护林员、义务河道管理员、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多种特定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分享个案例。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一名普通农民王某,祖祖辈辈都住秦岭山里,平时在山上采伐树木、捕猎小动物作为生计来源。直到2009年因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才意识到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要受刑事处罚。

经过法官释法,王某明白了秦岭的资源应该受到保护。非法猎捕一只斑羚,他应向国家赔偿50000元的野生动物资源费。可是,他家当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弟弟患尘肺病,还有年迈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与当地政府协调,由王某以劳务代偿形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即在当地林业站义务担任护林员五年,折抵50000元赔偿款。

考虑到王某家的实际情况,林业站给他安排的工作任务并非每天都要巡山,而是每个月四到八次,闲时他可以在家干农活、照顾家庭成员。

劳务代偿由犯罪分子在实际居住地无偿提供公益性劳动,从事护林员、护河员工作,不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不挤占当地公益性岗位编制配额,给相关工作增加了人手,由检察院和法院对他们进行监督。

定额定时完成2020年护林任务的王某,不仅对其曾经的犯罪行为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反省,回村后还给乡亲们“以案释法”,宣传国家保护秦岭生态资源的法律法规,让村民吸取自己的教训,一起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这些年,我们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过设立“秦岭”“安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加强黄河、汉丹江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创新替代性修复机制。2021年,我们还要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助力绿色发展。

(本报记者 李万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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