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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可进一步完善
吕忠梅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应有之义。我国正在重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未来一段时间是生态环境制度的改革期、完善期、发展期,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源性、结构性和趋势性压力总体尚未缓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依据较少,部分环境立法存在空白、一些现有规定相对滞后。应对紧密跟踪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改革和实践创新,研究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然后对现有法律进行有机调整,完善形成体系化、整体性的法律规范,以回应社会关切、反映时代特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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