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出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历经了“十年磨一剑”,既是我国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使然,也是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责任所在。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更好地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将满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简称《安审办法》),从政策法规层面填补了监管空白,从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外资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作为全球最受欢迎的外商投资目的地之一,中国的一举一动全球瞩目。《安审办法》的发布,自然也引发了海外市场的广泛关注和多种反应。有一种观点认为,《安审办法》是一种保护主义,甚至会导致开放的倒退;也有一些外商担心,外资安全审查可能会出现泛化,继而影响到在华投资的效率。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误读。事实上,《安审办法》与我国全面扩大开放、坚持“稳外资”的政策基调并不矛盾。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绝不会因为一时一事而动摇,近年来我国外资“负面清单”不断瘦身、鼓励目录持续扩大就是佐证。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是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基础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专门提出要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一系列表述都表明,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不减、步履不停,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
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看,出台《安审办法》恰逢其时,而是历经了“十年磨一剑”。早在2011年,我国就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2015年起,我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资“负面清单”连续缩减,制造业、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农业、金融等领域均实现了对外资的重大开放。在此背景下,建立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呼声也渐高。
不仅有实践基础,《安审办法》的发布也具备法律依据。作为新时期我国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按此要求,在总结梳理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安审办法》可谓水到渠成。
4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让我们愈发认识到,越是扩大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大工作,特别是要平衡好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当前,我国经济已深度融入全球化浪潮中,一方面我们要用优良的营商环境、完备的产业配套优势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兴业,另一方面也要努力防范风险、维护好国家经济安全。从这个维度看,制定出台《安审办法》既是我国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使然,也是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责任所在。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境投资造成了巨大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利用外资仍稳中有增,成为全球极少数吸收外资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之一。欣慰之余,我们也要看到,当前跨境投资领域的潜在风险有所加大,不确定性因素持续增多,要切实把好安全审查这第一道防线,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推动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协同共进,同时进一步增强安全审查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安全审查的泛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是不可持续的,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地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这也正是制定《安审办法》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