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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读者聚焦——
“刷脸”技术不能成为脱缰野马
左图 旅客在深圳机场“刷脸”登机。目前,深圳机场所有登机口已设置了人脸识别设施。 新华社记者 毛思倩摄
下图 12月16日,北京西城区一家味多美店,消费者正在刷脸支付。
本报记者 赵 晶摄

近期,“刷脸”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先是有一名高校老师状告杭州野生动物园刷脸入园,再有一名教授对自家小区刷脸门禁说不,还有一些售楼处在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用人脸识别系统记录、分析客户来源,甚至有的地方上公共厕所取厕纸,也要刷脸……

截至目前,“刷脸”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支付、交通出行、酒店入住等领域,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下一步,人脸识别技术应如何规范使用?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安全?对此,一些读者来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刷脸”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权利人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相关业务,“被”处分相关权利。这是因为,通过密码、签字、摁指印办理业务时,权利人往往会在场,会阅读、知悉拟办理的相关事项。在“刷脸”时,权利人未必明白拟办理的业务,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刷脸”办理了相关业务。

因而,在“刷脸”时代,绝不能为了一时便利而忽视了安全。对于与人身财产安全联系紧密的事项,理当谨慎而为,不能一味交给“刷脸”来解决。如提高图像采集、人脸识别设备制造、使用门槛,避免机构或者个人任意采集人脸信息并开通“刷脸”权限。同时,强化保护力度,对于事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应采取“刷脸”配合密码验证、事后短信提示,甚至面签等方式办理,而非一味地相信“刷脸”。

——史洪举,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虽然人脸识别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在数字时代,每个人都有权选择或不选择这种人脸识别技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提出,处理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可见,人脸信息采集在遵循“最少够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征求被采集人意见。

奉劝那些盲目追求使用人脸技术的单位或部门,不妨主动给当前“刷脸热”降降温,多些换位思考,不盲目跟风。即便因工作或管理需要使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绝不能出现任何泄露个人隐私或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刘纯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谨防刷脸侵犯隐私

汪昌莲

前一段时间,南京有多家售楼处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现有人脸识别系统。此举显然为个人隐私保护开了个好头。

大数据应用带来了机遇与便利,也带来了用户对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忧。比如,进小区、在公厕取厕纸都要“刷脸”,就存在过度采集公民个人信息之嫌。如果房企为了所谓的“分销模式”,暗中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抓拍其人脸照片,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很可能会造成数据泄露,这显然让人们更加担忧。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不仅仅是科技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针对“人脸识别”这一热点话题作出回应。其中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要使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快落地,为个人隐私提供系统性、体系化的保护。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织一道“防护网”。同时,应对公民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特别是应通过更多案例,推动数字产业规范发展和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工作,兼顾个人数据保护、创新、效率和安全几个价值目标;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激励社会更好地沉淀和使用数据。

(作者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

立法规范信息采集

何勇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根据这一规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将被禁止采集人脸数据、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

天津在相关立法中,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说明当地已关注到问题的严重性。当下,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运用到众多领域,刷脸支付、刷脸考勤、刷脸入园、刷脸拿快递,这虽然能让人们享受技术革新带来的便捷高效,但人脸识别泛滥,也为用户面部信息泄露留下了安全隐患。

因此,很多人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为企业划定准则和底线,进而给狂奔的技术套上笼头。此次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前不久南京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发文,要求商品房销售现场禁止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之前杭州出台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显示,杭州拟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这些措施都符合公众期待。

不过,防止人脸识别技术在为社会服务时不被滥用,还需要各方、各地乃至全国一盘棋地形成更多共识。天津这次立法是针对社会信用建设领域,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黑名单仅包括“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于小区物业、购房处、交通、医疗、教育领域的人脸识别信息采集,作用还是有限。

因此,加强相关立法,规范、限制人脸识别信息采集和应用,还需要更多更大行动。比如,建立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探讨全国性监管制度甚至从顶层立法,规范人脸识别信息采集与运用程序、隐私边界,哪些领域可以运用人脸识别、哪些不能运用,该如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与信息安全,若有信息泄露如何惩处与应对,等等。总之,禁采人脸识别信息黑名单还应更全面。

(作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考验社会治理水平

符向军

前不久,广东东莞一座公厕免费取纸设备须人脸识别一事引发公众关注,并产生了个人信息是否泄露的担忧。当地有关部门回应称,此举是为了防止出现纸巾被浪费情况,该公厕使用的是类似人脸识别照相免费取纸设备。鉴于公众担忧,当地已协调终止使用这一设备,改用常规方式向市民免费提供纸巾,并对给市民带来的不适深表歉意。

智慧公厕建设不仅有效压减了公厕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也便利了如厕群众。为何“厕纸人脸识别”系统仍会引发有关个人信息是否泄露的担忧呢?这需要准确理解公共管理服务的含义。公共管理服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应有之义,须有善意的初衷、良好的目的。不过,要把好事办好,仅有善意初衷与良好目的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好的方法与手段,具备群众基础与实际可行性。

以上述实例来说,管理者事先是否想到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该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事先是否经过民意征询、合理论证乃至听证程序?公厕管理看起来是小事,却事关公共卫生事业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城市管理的一个缩影,反映一个地方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绝不能掉以轻心、随便应付。如果是出于城市建设政绩冲动,装个门面或走个过场了事,就更加要不得、行不通。否则,难免会造成“好心办坏事”的后果。

在舆论关注下,东莞城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处置负面舆情的态度还是可取的。通过此事,更要思考在城市建设与公共管理中,如何科学决策、合理规划、全面考量,切实从民意基础和实际出发,真正把好事办好,在社会公共管理、社会公益服务与市民、群众切身需求之间取得最大公约数。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许 兵

当下,“刷脸”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支付,酒店入住等领域,因其便捷,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追捧。但是,相关部门必须提醒消费者,要有“刷脸”风险意识,要正确“刷脸”,保护好“脸部”秘密。

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脸部特征,能通过“刷脸”确认身份或者查找身份,其数据能广泛应用于政府、银行、电子商务、安全防务等多重领域。所以,个人在享受方便服务“刷脸”的同时,要绷紧“安全”这根弦。

要对某些要求“刷脸”的商家说“不”。不贪图小便宜,诸如“送小礼品”等类似服务,千万不要去“刷脸”;“刷脸”时应弄清向谁提供,要自我提示风险,不在非正规、非必要时接受脸部信息数据采集;“刷脸”要充分考虑到商家有无能力、条件,要保护好自己的脸部数据;如果有不法采集情况发生,要及时报警,要求删除数据,防范数据被滥用。

要做好手机等电子设备安全保护。在设置“刷脸”开机、支付等的同时,该安装的防护软件一定要安装,分开存储的身份信息、个人相片一定要妥善保存,严防因保存不善被不法分子将获取的脸部信息用于违法目的,对个人财产等造成安全隐患。比如,戴上高清3D面具,配合系统指令做相应动作,导致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等出现安全隐患等。

让“刷脸”更放心,除了国家层面立法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则要督促各有权采集数据的平台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高技术水平,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范黑客等侵入、修改;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用者个人也要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做到安全“刷脸”。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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