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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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检察机关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守住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本报记者 李万祥

长江被誉为母亲河,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典型的一条生态河流。然而,其生物完整性指数却曾经处于最差的“无鱼”等级。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我国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让长江休养生息。

与此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检察机关推进长江经济带全形态、全链条、全流域治理,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方位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案。案情显示,2018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长江太仓、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拖网、刀鱼网等工具,采用发射超声波、电击等手段非法捕捞,并事先预谋由俞某某收购后出售谋利。

通过上述手段,夏某某等人共捕获长江刀鱼等渔获物2185公斤,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非法捕捞导致的长江水域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该水域生态所需费用41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对与夏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长期合作、主动询问捕捞计划、专门销售渔获物的被告人俞某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上下游犯罪的界限,依法认定其为非法捕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改变了侦查机关此前对俞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张家港市检察院以夏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并以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夏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责令夏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41万余元,并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此外,张家港市检察院连续发出两份检察建议,直指监管漏洞和行业短板。其一,针对本案中“捕—购—销”等环节暴露的问题,向太仓市有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从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改进禁捕禁售宣传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等方面,掐断非法捕捞渔获物销路;其二,针对本案及近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存在的非法捕捞工具多从某知名电商平台购入的问题,向该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落实服务协议和平台管理责任,及时清除部分渔具网店有关非法捕捞图片、评论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遏制非法捕捞工具泛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既要体现最严密司法保护,从严打击严重非法捕捞行为,促进形成“不敢捕”的氛围,又要准确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做到“不拔高”“不凑数”,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强化长江经济带协同共治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需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统筹考虑水、土壤、大气的有机联系,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在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开办电镀作坊,雇请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具体生产。他们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电镀作业,加工产生的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长江一级支流竺溪河。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后,曹某某等人又将电镀作坊迁建至万州区太白街道继续生产,废水通过沟槽、管道流入废水池,后溢流排放至厂房外。经分时采样监测,该电镀作坊外排废水总镍、总铬、总锌浓度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10倍以上,其中总镍浓度最高超标2419倍。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周某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禁止周某某、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联合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专家监督、指导周某某等人进行生态修复,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态得以恢复。

日前,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提出探索推进全流域的跨省际区划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水污染治理中的瓶颈问题。

推进生态整体系统治理

据介绍,涉水域生态违法行为类型多,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部分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清、职能不明。检察机关坚持督促与协同并举,推进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建立常态化机制,积极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说,在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将生态修复作为行为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考量。督促涉案人员修复受损生态,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挽回生态损失。

浙江省安吉县赋石水库素有“浙北第一库”之称,是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源头水质直接影响到湖州市千家万户饮用水的安全。然而,就是在这一重要水域,却遍布着用竹竿定标、长达十余米的地笼。各个地笼间隔不过20米,岸边还公然停放着用来收放地笼的快艇。此外,水库还存在倾倒生活垃圾、非法取砂等现象。

2020年5月,安吉县检察院在收到这条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分别以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灵峰街道等部门整改。

检察机关在赋石水库管理局设立公益诉讼检察联络站,实行“检察长+库长+河长”机制,推动县治水办牵头多部门建立联合长效监管机制,明确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生态修复协作等六项工作机制。

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可靠保障。为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定性难、办案标准不统一、行刑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专家建议,长江经济带要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还需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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