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售楼处下架人脸识别”这一话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前网络上也曾流传一段视频,客户来到售楼处,被开发商的人脸识别摄像头暗中抓拍后,会被记录为自然到访客户,不能享受渠道客户的优惠,因此客户不得不戴头盔看房。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人们早已不陌生,并被广泛应用于安防、支付、交通、门禁等领域,渗透于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最早应用于公共安全领域,它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相结合,在犯罪侦查与预防、出入境管理、安保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金融支付方面,近年来,“刷脸”支付作为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也正在取代扫码支付。在交通出行中,人脸识别技术大大提升了出行效率,譬如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旅客不用打印纸质登机牌或办理电子登机牌,通过全程“刷脸”便可实现登机……
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安全、方便了人民生活、提高了社会效率,但另一方面,原本应用于公共安防等领域的技术却频频“越界”,被很多商业机构加以利用,从而获取利益。更可怕的是,由于人脸信息可以远距离获取,这意味着我们在网上自拍或在街上走路时,很可能不知不觉就交出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事关大众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被用于何处、是否有安全隐患,人们却一无所知。
随着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滥用人脸识别、泄露他人人脸信息等侵犯个人隐私问题引起民众的焦虑。就在上个月,被业内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涉及公民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这起案件中,游园年卡办理者郭兵被动物园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他将提供服务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这起案件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应守住底线。而这条底线在哪里?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从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考量,譬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人脸识别技术是否可以在私人或公共场所适当使用?商业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形和限制是什么?个人对于其数据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需要采取什么保障措施以防止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个人应享有哪些与人脸识别技术所产生的数据及他们肖像的使用相关的权利?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法律需要进一步明晰的。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相关立法进程已经在不断提速。今年1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了《人脸识别线下支付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在公约中,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表示,会员单位应建立人脸信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今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正式立法,旨在规范平台擅自收集用户数据等行为。近日,天津市公示率先立法禁止人脸识别的滥用,各个地方也在跟进规范人脸识别的法制步伐。
科技向善是科技发展的愿景和使命,科技成果的应用应牢牢把握更好为人类服务这一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业化运用还需要法制护航。除了监管部门划清“不可为”的红线,企业也需明确“不应为”的边界,只有这样,科技才会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人类才可以放心享受科技成果带给生活的方便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