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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止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
陈元平

近日,“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引起广泛关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某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科技发展,如今越来越多场所应用了“刷脸”技术,比如“刷脸进门”“刷脸购物”等,但“刷脸”技术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安全隐患,可能给人们的财产带来损失,因而社会各界均呼吁慎重使用“刷脸”技术。规范使用人脸识别,防止滥用势在必行。

在“人脸识别第一案”中,法院判决动物园删除消费者面部特征信息,用法律形式对“刷脸”技术滥用说不,值得点赞。从长远来看,还应多措并举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人脸识别设备生产、使用门槛,由相关部门严格把关,避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随意采集、使用人脸信息。二是加强保护力度,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脸识别信息采集与运用程序、隐私边界。比如,针对哪些领域可运用人脸识别、哪些不能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要求信息采集和持有者严格保护人脸信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提供、传播。三是强化打击力度。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加大打击,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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