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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网红带货走出灰色地带
□ 姜天骄

近日,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网红直播带货”销售假冒品牌案件,一名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落入法网,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近年来,通过视频、直播、社区社交、聊天社交等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一些网红在社交平台上利用视频直播方式直观动态地展示产品,讲述使用体验,这一销售模式深受消费者喜爱,大大促进了电商发展。一项调查发现,消费者通过社交软件购物以短视频类平台为主,占比高达73.83%;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各因素中,“网红推荐”占比达47.57%。

不可否认,社交网络平台在对接供需、挖掘消费潜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直播带货不断火爆,网红售假案件也层出不穷,一些社交平台网红利用微商、直播、虚假宣传等方式,以假充真,有的还在网上打着知名品牌商品低价促销的幌子吸引消费者眼球,再搭配“清库存”“为粉丝谋福利”等营销话术引诱消费者下单购买;还有的以“复刻”“限量”等名目从事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在巨额利益驱使下,网红成为“网坑”,既把消费者带进了坑,更把自己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社交平台之所以成为售卖假货的高发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其超出了电子商务法约束范围。事实上,网红带货方式属于微商的一种,微商监管一直是行业的痛点、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社交平台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像直播、微博、微信这类仅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在微商行为中的法律定性,电子商务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因此,这一灰色地带很容易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土壤。

从监管角度看,“网红直播带货”行为应受到更为明晰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法律应进一步对社交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和地位作出特殊性规定,应明确两类平台性质之间的转化。例如,某社交平台专门为电商平台开设了购买渠道,这实际上就是将社交平台的网络服务性质转变为电子商务平台性质,应该受到电子商务法约束。另一方面,“网红带货”也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应该受到广告法的规范与约束。总之,只有建立严密的法制监管体系,才能让网红走出灰色地带,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从信用评价体系看,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让网络信用评价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能更有效地连接,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应纳入到失信惩戒之中,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红主播,应列入失信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从而震慑“网络售假”行为。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网红经济的本质是口碑经济、诚信经济,信用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一些网红及其身后的团队也应更加爱惜自己的羽毛,要认识到,为劣质商品代言,做一锤子买卖,迟早要翻车。只有加强自身素养,深入研究产品,坚守诚信和商业道德底线,网红经济才能稳坐“c位”,获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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