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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声 明

我司曾于2009年、2010年、2017年多次发表声明,明确我司从未使用或者许可任何企业及个人使用“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监制”等字样用于白酒等产品,但截至目前,仍有许多消费者购买到上述假冒我司名义的商品。

现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再次郑重声明如下:

我司从未生产、监制、销售过“飞天接待酒”“飞天酒”“飞天商务酒”等系列白酒,我司也从未允许任何企业及个人在商品上使用“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监制”等字样,还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谨慎辨别,切勿购买假冒我司名义的商品。同时,对假冒我司名义售卖商品的任何企业及个人,我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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