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曾金华从财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据悉,“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第一批“零关税”原辅料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零关税’及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税后收益,促进企业发展,体现出自贸港发展重视实体经济及实质性经营的原则,引导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向海南集聚,助力自贸港的高水平开放。”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