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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让“自己的卡”成犯罪帮凶
□ 郭元鹏

在打击“卡类犯罪”过程中,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发现,不少“卡类犯罪”背后有不少“帮凶”——有的市民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不法人员。警方对“出借自己卡”的市民予以了惩戒。

“出借自己的卡”也要被惩戒,有人认为这样的执法太严厉了,自己又没有参与犯罪,只是出租出售出借了“自己的卡”,是不法人员实施犯罪,为啥要算到自己头上?

表面上看,不论是“出借自己的卡”还是“出售自己的卡”,好像没有直接从事犯罪行为。但是,恰恰是因为“出借自己的卡”“出售自己的卡”成为不法人员的帮凶。实施电信诈骗是需要载体的,这个载体往往就是手机号码或银行账号。其中,手机号码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银行卡号被用来接收非法资金。

随着有关管理制度越来越严格,无论是手机卡还是银行卡,都是实名制的,想获得“不实名卡”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这给不法人员的电信诈骗带来了难度。警方在办理“卡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三类团伙:一是开卡团伙,二是收卡团伙,三是贩卡团伙。“出售出租自己的卡”实际上助长了这些团伙的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了方便,而且容易躲避惩罚,给案件办理带来了难度。一些市民因为“出售出租自己的卡”,成为事实上的犯罪帮凶,因而被警方惩戒也就没有什么冤枉的。这样的惩罚,对于治理“卡类犯罪”来说具有导向意义,也具有约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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