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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用修复不能“跑马拉松”

□ 丁家发

据报道,近年来一些曾经的失信企业虽已整改,却没有及时修复信用,仍戴着失信“帽子”,企业后续经营行为处处受限。

一般而言,企业失信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往往在经营活动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触雷”,造成事实上的失信行为。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经营一度出现困难,无意间被迫出现信用瑕疵。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就会同步到有关信用网站,影响企业今后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格。交了罚款并不意味着“失信”的帽子就自动摘掉了,企业需要先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再申请信用修复。

然而,信用修复并非易事,甚至有“跑马拉松”之感。根据有关规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到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到3年。最短公示期满后,失信主体才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信用修复就会受影响,“失信”的帽子就很难摘掉。

当然,“失信”的帽子难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企业诚实守信,避免失信行为。但是,对于某些失信企业,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其一个纠正整改的机会。如果信用修复时间过长,很多企业等不起,就有可能另起炉灶,对原失信行为不管不问。同时,针对企业信用修复目前存在的部门间程序不同、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应尽快解决信用修复条线多、公示系统不统一等障碍,提高一体化水平,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信用公示和修复渠道,从而降低企业信用修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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