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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承诺“后悔权”有利健身行业发展
□ 李英锋

据报道,在深圳市消委会近日举办的“好人举手 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中,10家大型健身企业承诺“付款后的7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私教服务”。

健身领域消费者冲动消费,或冲动办卡之后又后悔的现象并不鲜见。以往,消费者办卡容易,退钱很难。即使一次都未消费过,商家也往往不会同意消费者的退卡请求。一旦商家跑路,会员卡里的钱就打了水漂。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虽设定了维权机制,但只赋予消费者线上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线下消费退货则是有理由、有条件的,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才可要求退货。就是说,如果健身企业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费,消费者就不具备退费条件,即便诉诸维权路径,也难以占据主动。

健身企业主动承诺“付款后的7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用约定的形式保障消费者“后悔权”,给消费者留出“冷静期”,是“线下无理由退货”的有益实践,也是对维权机制的完善,有助遏制健身消费乱象。同时,健身消费“后悔权”还能起到多赢效果。有了“后悔权”,消费者可在“冷静期”内理性思考、货比三家,其知情权、选择权等也多了一层保障。此外,“后悔权”能打消消费者的顾虑,也有利于健身行业持续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消保组织等还可给健身消费“后悔权”多上几道保险。比如,建立第三方平台管理消费者预付款制度,对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等。如此,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才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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