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今年以来央行持续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下行,市场流动性较为宽裕,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利率也较低。经济日报记者了解到,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大多为3.85%,部分银行针对优质老客户还能进一步降低至3.5%。
面对如此低的利率,难免会有人动起心思,琢磨着先从银行贷款后再转手以更高利率借给他人赚取息差。记者提醒:这种行为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面临刑法处罚。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判决,具体案情如下:2016年民营企业主钟某林以个人住房装修为由向银行贷款190万元,年利率为6.09%。两天后,他将上述190万元出借给钟某成,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钟某成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告钟某林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林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考虑其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已全部归还本金和利息,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未实际获得额外利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钟某林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万佳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违法所得是指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之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也严禁借款不按申请用途或转借他人使用。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信用审批部总经理陈英中称,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会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真实用途进行管控,防范此类情况发生。
“一是在贷款发放环节采取受托支付,即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上游客户,以确保资金用途真实;二是监测借款人主要结算账户的流水记录是否存在与贷款金额相近的资金回流,以及跟踪再次转出对象是否为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支付对象;三是结合借款其他支付凭证及现场核实结果进行跟踪。一般来说,借款人支付资金后,会以销售凭证,如发票的开具,以及库存货品的增加等为结果,银行可从以上多个方面交叉验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陈英中说。据介绍,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银行将采取冻结授信额度、严禁再次支用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手段约束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