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的再次修订。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计划。
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人民银行法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进行了修订。17年来,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修订已经十分必要。
此次修订的内容中不乏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这为数字人民币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董希淼认为,针对数字代币等泛滥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困扰和侵害,直接在法律上明确不能发行数字代币,为打击数字代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货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近年来,国际上很多经济体推出了大规模量化宽松政策,其中不少政策在具体操作中都是通过中央银行“下场”购买国债、企业债等释放流动性。近一段时间,我国也偶有“赤字问题货币化”的讨论。董希淼认为,坚持央行不直接买债,不向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贷款这一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赤字问题货币化、防范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的底线要求。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拟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总体看,征求意见稿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这些均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应有之义。
人民银行法修订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融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同时,金融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仍需进一步疏通。有必要通过修法,落实人民银行新职责要求,在法律框架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在国际上,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纷纷修改法律,增加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等方面的责任。比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范围扩展至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在英格兰银行内部建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前者负责宏观审慎政策制定、识别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后者负责对金融机构审慎监管。
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落实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