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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银行法》第三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修订引关注——
存贷利率或可由银行与客户商量着办
本报记者 姚 进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历经2003年大幅修订和2015年微幅调整后迎来的第三次修改。

对于此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商业银行法》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这意味着拥有超过250万亿元资产的商业银行将迎来更健全的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8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304.06万亿元,其中商业银行总资产为251.82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为82.8%。

《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银行业的根本性法律法规,此次修订涉及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众多内容。其中,与存贷款利率定价相关的修订引发了市场的热切关注。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而此次修改建议稿明确,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这一变化是否会对市场、普通储户以及银行业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修改建议稿体现了充分放权,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减少行政约束。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尊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允许银行与客户自主商定存贷款利率,类似放松存款利率上限,让市场资金供需状况、民众存款偏好等因素来决定资金价格,实现资金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说。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看来,存款利率可以自主协商是好事,不仅拓宽了银行资金来源,还能增加存款吸引力。“在利率走低的大环境下,银行缺乏必要的揽储手段,流动性来源限制较多,有时候只能依赖大行同业拆借和央行工具调控。因此,银行势必要回到存款吸引流动性的道路上来。对于银行来说,未来的竞争在贷款端,也在存款端。”盘和林表示,为吸引用户,银行间势必会相互竞争,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抬高存款利率,进而让储户获得更多收益。

周茂华表示,银行自主定价能力增强,将有助于银行与货币基金、债市、股市展开资金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业会陷入负债竞争。

一方面,银行可以主动作为。在当前负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主动出击,通过改革降本增效。例如,提升内部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对客户进行精细化管理与精准定位,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积极推动银行经营模式转型,提升中间业务收入比重,以抵消负债成本上升对利润的侵蚀等。

另一方面,国内银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已基本成型,且影响储户行为的因素较多,包括存款利率、增值服务、风险偏好、便利性和习惯等,因此由于存款利率小幅差异导致短期出现储户大搬家的可能性偏小。同时,修改建议稿也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将有效杜绝银行间的恶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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