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化地标,既体现城市的文化传统和品质,也体现城市的内涵和底蕴。有温度、有品质的城市,应该有自己的“文化地标”。但是,极个别地方出现滥建文化地标现象,反映出对设立文化地标的模糊认识。
城市文化地标,不应该标新立异、华而不实。为了发展旅游,或者传承传统文化,地方有关部门作适当宣传、展示并无不妥。可是,如果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惜一切代价,贪大求洋,耗费巨资,建设所谓的“文化地标”,既不符合群众的愿望,也不符合财政预算和科学发展理念。这种把“文化地标”当成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做法,很难得到群众的认同。
城市文化地标,应该重视挖掘、保护和修缮。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许多城市都有独特的古代建筑、历史遗存。对这些历史遗存加以保护和修缮,比新建“文化地标”花钱少、收效高,也更得民心。滥建“文化地标”,不充分挖掘现有建筑、历史、文化资源,不重视提升现有人文景观或旅游胜地水平,也是一种喜新厌旧。
城市建设文化地标,要充分征求民意。在此基础上,相关决策就不会偏离大方向。当然,这也需要完善制度,重视法治建设,建设“文化地标”的决策就不会被个人意志所左右。不脱离实际,不占用和浪费土地资源,不破坏自然景观、历史风貌,这样建起来的文化地标才会受到群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