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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0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递包裹广告莫任性
□ 张培胜

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巨大的快递包裹投放量让“包裹上贴广告”的生意悄然兴起,“快递广告媒体”的词条也悄然出现。

快递广告优势明显,因为它会随快递直接投递到消费者手中,传播范围广。于是,有些快递公司就接受发布广告的业务,“包裹上贴广告”生意红火。不少消费者只是收寄快递件,觉得快递包裹上的广告没什么大不了。有网友认为,快递企业通过发展快递广告业务,是应时而生的新商机,等于开拓了邮费之外其他收入来源,能减轻经营压力,减缓快递价格上涨速度,减轻消费者负担。但如果对这一现象一味纵容或放手不管,虚假广告就可能乘虚而入。

目前,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快递包裹广告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快递包裹上贴广告不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尽管如此,仍要看到,快递离开寄件人之后,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快递物品的权益是属于寄件人的,一直到收件人签字收件。快递公司只负责受托中转与运输,不具备对快递物品表面改变的权利。快递企业应考虑接收者的权益,应允许消费者网购时注明接收或不接收广告,对于注明不接收者,绝不能强求。特别是包裹广告不宜喧宾夺主,不能遮住寄收件人的地址、姓名等信息。

为了避免快递广告任性,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监管中,使其在法治轨道和监管视线中良性发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明确广告发布商、快递企业及消费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包裹广告发生纠纷,处理起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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