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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0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宅基地改革不能急躁冒进
□ 乔金亮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载体。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牵涉利益最复杂的领域,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需要通过长期探索才能建立新的制度框架,绝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撤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日前召开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稳慎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急于求成,有的未经依法授权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有的违背农民意愿使农民“被上楼”。笔者认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撤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载体。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以上,同时宅基地又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70%。伴随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不少村庄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宅基地占地扩张与大量闲置并存、审批管理严格与“一户多宅”并存等问题交织。可见,无论是城镇化发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都需要盘活农村闲置农房,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

然而,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牵涉利益最复杂的领域,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需要长期探索才能建立新的制度框架,绝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村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以及自然资源禀赋、乡村社会治理等密切相关。因此,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充分的权能,提高农民对关系其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度。

按照中央政策,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防止以各种形式非法剥夺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要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增值收益应主要由农民获得。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宅基地改革中,尤其要严格控制村庄撤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村落会积聚更多人口,一些村落会逐步消亡,这符合村庄发展规律,但一个“产业、人口、土地、社会”的互动过程,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个别地方借村庄撤并的机会,用行政手段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其重点不是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更可能是瞄着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个别地方更是由于监督不力,致使农民利益受损。

可见,关键要做到规划先行,哪些村保留、哪些村缩减、哪些村做大,都要尊重规律,经过科学论证,不能头脑发热,不顾农民意愿,简单强行撤并村庄,赶农民上楼居住。长期以来,农村各类规划普遍缺失,一些规划又存在互相打架的情况,今后编制村庄规划应力求“多规合一”和实用,不能简单照搬城镇规划。要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因村制宜,精准施策,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要做好配套的产业支撑和公共服务,不能因为居住形态变化而使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与收入受到影响。

总而言之,在现代化进程中,城的比重上升,乡的比重下降,这是客观规律,我国正经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城镇化过程。但是,在我国拥有14亿人口的国情下,无论城镇化进展到哪一步,农业都要发展,乡村都不会消亡,城乡将长期共生并存,这也是客观规律。即便将来城镇化水平达到70%,也还有超过4亿人口生活在农村,把农民的家园建设好,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尊重乡村发展演变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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