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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活化利用历史建筑有益于保护
□ 祝 伟

近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可以在符合保护规划、正面清单、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化其使用功能。

文胜古迹总是满载历史,一砖一瓦都是文化。历史建筑、文化街区见证了一个城市的沧桑巨变,也饱含了当地人的珍贵记忆,是宝贵的文化遗产、文化符号。过去,在城市化浪潮初起阶段,有的地方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疏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过度开发、大拆大建,使得不少历史建筑、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最终残破凋敝,令人扼腕叹息。

衣食足而知文脉之可贵。如今,各地在推进城市更新的实践中,均强化“保护”的理念。通过最严格的办法、采取最有力的举措,切实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留住城市的根与魂,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的新提法,听上去似乎有违“保护”的宗旨和目标。事实上,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在本质上并不冲突。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并非是要回到过去大拆大建的老路,而是旨在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改造,促进其持续活化利用,让其更好地融入城市功能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如何平衡新与旧、拆与留的关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如何更好保护好历史建筑?不能让历史建筑“养在深闺人未识”,而应让其“飞入寻常百姓家”,激活其内在的生命力,与现代生活交相辉映,推动保护与开发融合发展。诚如故宫学院院长单霁翔所言:“保护古建筑不是要长期封闭,而是正常使用、修缮,它才会健康。”

最好的保护是成为日常所需。让历史建筑与现代生活交相辉映,实现活态传承,这也正是城市治理需要持续用力的地方。比如,安徽黄山市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用做纪念馆、展览馆,文化创意产业、文化研究等场所,广州市则通过建设历史文化步道串联散落的历史遗存。这些地方的创新实践,通过保护历史建筑的“筋骨肉”,传承“精气神”,实现了永续利用和活态传承,也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打开了新的思路和空间。

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并非是要降低保护的门槛,相反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摸清底子、规划先行,建立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这是一条底线,也是不可突破的“红线”。同时,还需要学会“螺蛳壳里做道场”,提升精细改造意识和开发能力,与市民需求、公共服务、城市功能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为城市历史建筑以及人们的文化乡愁留下更多的栖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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