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改革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能操之过急,不能搞强迫命令,要把好事办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范一些地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就要推动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改变以往农村单向“失血”局面,逐步完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还要保护好农民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让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强调,要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继续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这启示我们,必须掌握好农村改革的方法论,坚决守住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条底线和标准,让改革的红利更多更好惠及更广大的农民群众。
中国的改革发端于农村,源于农民的伟大创造。40多年来,改革推动农村发生巨大变化,为农民带来了巨大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加速发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一批重大改革在全国铺开。改革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发展农业、造福农民的重要法宝。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我们更要守住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条底线。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农村改革中存在激进冒进苗头,有急于求成的趋向,存在“一刀切”情况,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按照中央精神,涉及经济社会基础、事关全局和长远的制度改革一定要相当谨慎,步子要稳。农村改革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必须稳妥审慎推进,不容出现颠覆性错误。
因此,深化农村改革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能操之过急,不能搞强迫命令,要把好事办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范一些地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土地权益和财产权益是农民最大的利益。从宅基地制度改革来说,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要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从农业经营体系改革来说,要平等保护并且进一步放活承包地经营权,但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改变,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搞“垒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来说,要做到集体资产底清账明,公开透明,让农民享受到集体资产的增值收益。
深化农村改革的过程,也是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保护农民利益,就要推动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改变以往农村单向“失血”局面。要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现“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土地出让收入更多投向农业农村;要扎实开展土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要允许县域内盘活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用地,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吸引人才返乡入乡。
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改革的落脚点。保护农民利益,就要逐步完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经从2007年最高点的3.14倍,下降到2012年的2.88倍,2018年又下降到2.69倍。但是,农民持续增收始终面临挑战。在个别地方,“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农民增收的重任还没担在肩上。要推广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多种联农带农模式,引导农民深度参与乡村产业发展。
守住农民利益还要保护好农民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田园风光、诗意山水、乡土文化、民俗风情、农家美食等,是农村资源和农耕文明载体,在城市化过程中,更显珍贵。“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无论做哪些改革创新,都要守住农村生态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要防止乡村产业繁荣了,但环境破坏了、乡愁文脉没有了。
总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塑城乡关系的时代节点上,面对仍然存在的农民弱势、农业短腿、农村落后状况,要坚决保护好农民利益,让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本系列评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