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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乐高”变“乐拼”
侵犯著作权,严惩!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销售仿冒“乐高”案。被告人李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据警方现场查获,李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有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带有“汕头市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经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据了解,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达到3.3亿余元。

据了解,权利人乐高公司是一家全球化的拼装玩具公司,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乐高品牌的拼装玩具在全世界享有一定声誉,拥有较高的人气和一定的知名度。

上海三中院法官高卫萍介绍,本案中仿冒乐高的“乐拼”玩具销售规模大,覆盖线上线下、国内国外,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是美术作品,包括玩具的包装盒、说明书图案,拼搭成的玩具立体造型等,仿冒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据介绍,上海三中院这些年受理的类似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有5个共同特点,包括国内人气较高、畅销的游戏、动漫美术作品、积木拼装玩具和相应的周边产品极易成为盗版侵权的对象;设计成本较低,以复刻为基础,仅作部分细微修改,被告人可以通过拆解玩具的方式进行逆向研发,基本无须自主设计;仿冒品的材质、品质与正版商品存在差异,售价差距较大;线上、线下销售模式并行,共同犯罪产业链化明显;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既坚持定罪量刑总体从严,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性相适应。

“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为积极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奠定基础,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诚意和能力。”高卫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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