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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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9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字当头,铲除非法捕捞利益链
□ 姜天骄

近期,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已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2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50余人,查获涉案船只9000余艘。专项行动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分子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的违法行为,为维护长江生态平衡,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撑起了绿色保护伞。

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宝贵财富。长江是我国重要生态屏障,更是不可触碰的生态保护红线。过去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治理,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令禁止渔民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不合规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非法捕捞活动。农业农村部也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10年禁渔计划。然而,随着禁捕工作持续推进,渔业资源逐步恢复增长,非法捕捞利益诱惑加大,受暴利驱使,依然有人铤而走险顶风作案,长江部分流域非法捕鱼依然屡禁不绝。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的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的是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严重违背绿色发展理念。因此,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多管齐下,铲除黑色利益链条,推动长江绿色发展。

首先,应依法严厉惩治违法捕捞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捕捞犯罪的惩罚力度。非法捕鱼可以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而犯罪成本又相对较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捕鱼行为的处罚手段主要是经济处罚,没收渔具和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与非法捕捞潜在的巨大收益相比,其被查处的可能性较小且处罚力度远远低于非法收益,威慑力相应不足。因此,对于非法捕捞的处罚措施还应进一步加强,同时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刑事惩罚也绝对不能缺位。

其次,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提升破案打击的针对性,特别是对涉嫌组织化、团伙化的犯罪线索,要紧盯“捕、购、贩”等环节,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和窝点。公安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执法合作机制,推动落实属地责任,深入排查涉渔风险隐患,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地下产业链,彻底铲除此类违法犯罪土壤。

此外,还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争取沿江群众的理解支持,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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