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以对标世界一流城市法治经验,以改革推动和促进法治建设、以法治保障和引领改革创新发展,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跑出“加速度”。
据了解,这7部法规全部聚焦“创新”。《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是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是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是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同时,《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固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赋予前海更多先行先试权利。
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思康表示,去年8月份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此次发布的系列法规就是落实《意见》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深圳先行先试的精神。
值得关注的是,这7部法规聚焦多个重点领域,着重针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痛点、堵点、难点。例如,原始创新、基础研究是深圳科技创新发展一直以来的短板。为此,《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作出了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包括要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则进一步健全了市场退出机制。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委书记吴德林认为,这7项法规出台,彰显深圳用法治规范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决心。尤其是关于前海的两部条例凸显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决心。比如,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上,创新性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以探索开创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监管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