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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8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借贷要规范也要保护
□ 李万祥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广受市场关注,这是因为利率高低及是否受法律保护,关乎借贷双方的利益。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新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之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这一做法改变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同时,4倍LPR的标准设定,也传承了一直以来利率规制的历史传统,符合民间借贷市场实践惯例和普遍预期。

法律规则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既强调法律的严格保护,也要尊重市场规律。这就要认识到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介入的政策只能是规制,促使其规范化,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一方面,保护合法的放贷者,确保合法借贷合同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保护诚实的债务人,避免其遭受债权人的盘剥压榨。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长远看,此次调整有利于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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