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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8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 吴元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把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统一降低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之所以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要求。

一般说来,有偿民间借贷的实质是借贷双方各取所需,互利互惠。这必然建立在利率合理基础上,一方面对出借人有利,使其能有较好回报,另一方面也对借款人有利,在满足其借款需要的同时不至于造成过重负担。健康的借贷关系,必须使双方利益平衡。无论是用于发展生产还是其他需要,运用资金获取利润、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借贷利率过高,借款人通过借贷创造的利润还不及利息,势必就会扭曲正常的借贷关系。至于高利贷,更会失去互利互惠的性质,使借贷变成出借人趁火打劫的行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反对高利贷,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给地下钱庄、非法集资融资等敲响了警钟。据此,《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通过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护标准加以明确。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直接关系借贷双方切身利益。期待通过此次修订,使民间借贷行为更规范、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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