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些年来,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了国家粮食安全。为此,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提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
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该如何解决?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该如何保障?一些读者来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对“大棚房”从严整顿
胡建兵
近些年,在一些地方的城乡接合部,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多发。
这些“大棚房”大多由企业开发,以建设农业园区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是一种违法用地行为。其手法一般是先低价按农用地从村集体或农民手中流转土地,统一建好大棚和院落,然后高价公开出售“大棚房”,再根据业主需要,接手内部装修工程,甚至还有人以设施农业的名义申请农业补贴,获取不法利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文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做到3个“不得”,即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在温室大棚包装下的“私家农庄”“田园庭院”,改变了土地用途,破坏了土地原貌,都是不合法的。而且,这种以租代售现象,在租期届满之后,农民收回的土地已经变得满目疮痍,甚至很难复耕,失去了原有价值。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尽管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与村里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大棚房”“休闲农庄”,不少地方也多次对“大棚房”实行整顿和拆除。
“大棚房”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利益使然。但是,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因此,除在加强事后整顿拆除、作出处罚之外,有关部门还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作者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
努力盘活闲置农房
王春萌
一段时间以来,我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员数量增加,很多村庄存在农房空置问题,而且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财力、人力、物力管理闲置房屋。有些村庄计划收回部分闲置房屋或另加使用,但因种种原因最后不得不放弃。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还无法保障村民的合理建房需求等权利。因此,盘活农村闲置房屋资源,势在必行。
首先,深入调研认真摸底。目前,大部分村庄的闲置房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老百姓搬新房留下的老房子,经久失修后变成残垣断壁;另一种是村民进城买房或常年在外打工留下的房子,一般只有逢年过节回老家住几天,其余时间都是闲置状态。针对不同类型,各地可组织开展闲置房屋调查摸底工作。
其次,灵活确定流转方式。指导村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对群众闲置房屋的使用权,可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探索以征收、租赁、共享、股份等方式流转。群众有意愿将房屋出让给村级合作社的,村级合作社按照征收方式对房屋实行流转;群众约定期限将闲置房屋租给村级合作社使用的,村级合作社按照租赁方式对闲置房屋实行流转;群众在保障自用的基础上,将部分闲置房屋给村级合作社使用的,村级合作社按照共享原则有偿使用。
第三,科学规划培植特色。村级合作社可以根据闲置房屋的区域分布情况、房屋现状等,统一规划,分类建设。在建设中,应注意集约利用、特色培育,做到修旧如旧,保留原汁原味。比如,可以把闲置房屋打造成特色农家小院发展旅游,促进村民增收。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土地监管要敢亮剑
李育蒙
笔者此前在农村调研时,曾发现一些占用村公路沿线农田建房情况。经了解,原来是一些农户为了出行方便,就将村公路沿线的耕地擅自用来建设住房。村里虽然曾制止,但相关措施“没有牙齿”,缺乏强制力,因而收效甚微。待农户建好房屋后,就很难再改变现状了。
18亿亩耕地红线是“生命线”,也是“自主线”,要守好这条红线,制止越界行为,监管部门就应该“真亮剑”“亮真剑”,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在笔者看来,目前对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的监管,出现了“稻草人”现象,值得警惕。监管上的“稻草人”一旦失去威慑作用,就起不到什么约束作用。就像笔者调研时遇到的情况,公路沿线农田只要有一处被占用建房,并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很可能就会引起其他农户效仿,相继破坏耕地。监管部门在对其他有类似行为的农户予以制止时,因为已经有了占地建房先例,在执法上往往缺少能说服当事人的依据,也达不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守好18亿亩耕地红线,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要求。对于违规占耕地建房,各地也有明确的禁令。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地方在执行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禁令“没有牙齿”,不敢亮剑,结果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起不到治理效果,也无法制止增量问题发生。这次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两个通知,强调要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对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效果值得期待。
(作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朱 霆
近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笔者认为,国家政策指向是强调保护农村集体耕地,不准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保障农民群众合理建房用地需求,维护粮食安全,这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生活在基层农村,发现前些年部分农民在发家致富后,往往会拆旧房、建新房,以提高生活品质。近年来,由于一些村庄老年人口较多,一些房屋闲置乃至破旧,村庄人气不足。于是,一些地方提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鼓励农民集中居住建房。在此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不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强制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等,相关做法自然会受到村民的反对。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农民群众到集中居住区集中建房,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耕地,也有利于防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发生。但是,相关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注重疏堵结合,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尤其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有序实施和稳步推进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除了要尊重村民意愿,还要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特色鲜明的规划方案,注重完善功能配套。此外,还需要强化富民强村,突出产业发展。应立足资源禀赋,坚持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居住区农民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实现生态宜居、集中居住与产业兴旺、富民强村同频共振,让群众搬得进、稳得住、能致富。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