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新闻发布厅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8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没收侵权假冒商品应予销毁

本报讯 记者佘颖报道: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9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

《意见》指出,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

《意见》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销毁。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