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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落实“强制休假”需补制度短板
□ 余明辉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对规范职工健康管理方面提出诸多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了“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身心健康伤害。

制定“强制休假”制度,虽然善意满满,但要想真正落地执行,还需要在补齐制度短板上下功夫。

综合来看,以往的带薪休假等制度之所以落实不够理想,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对等,有的劳动者由于法治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够,怕“休假影响前途”“领导不会批准”等,放弃了这一权利。二是在职能部门的执法保护上还存在不力和空白之处。带薪休假制度是相关法律明确的劳动者基本休息权益,却不能在执行中全面有效落地,不同类型的企业落实起来存在参差不齐、冷热不均等现象,这说明劳动执法还存在改进空间。

同时,还要看到,目前一些法定休假制度之所以在一些企业落实难,不一定是企业故意为之,而是存在一些成本方面的难题。众所周知,落实休假制度,对劳动者是福利,但对企业可能就意味着负担和增加经营成本。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能靠强制来解决,需在相关制度层面发力。

因此,要想落实“强制休假”制度,仍须在劳动者休假权意识、部门执法和企业帮扶三个基础问题上进一步强化措施,补齐这三个方面的短板。在制定“强制休假”制度意见收集过程中,要切实看到这些深层次问题,并发挥智慧及早采取有效应对举措,把好事真正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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