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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7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洪水巨灾保险制度有必要尽快建立

□ 江 帆

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都含有因洪水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将洪灾风险分散在多种保险中,实际上是把洪灾作为一般风险来管理,将巨灾保险责任分散在各类险种中,最终的理赔比例自然会比较低。应通过更现代化的手段和机制来构建洪水巨灾保险制度,将政府救灾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

近一段时间以来,南方地区持续强降雨引发内涝、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随着防汛抗灾行动紧急启动,有关巨灾保险的话题也再次升温。最近,在银保监会召开的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巨灾保险”的内容引人关注。

建立巨灾保险,尤其是洪水巨灾保险制度,呼声由来已久,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不过,保险业并没有放弃过对洪水保险的各种尝试。截至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都含有因洪水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身保险产品中也有因洪水导致人身伤亡等保险赔偿责任。这些保险产品在救灾政策支持和保险理赔绿色通道配合下,能够在灾后重建中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农业保险在保障洪水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方面,作用比较明显。

可是,将洪灾风险分散在多种保险中的做法是有明显缺陷的,因为这实际上是把洪灾作为一般风险来管理,将巨灾保险责任分散在各类险种中,最终的理赔比例自然会比较低。这就造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相比洪涝灾害给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保险补偿覆盖的风险比例非常有限。以1998年洪水为例,总损失2500亿元,保险大约赔付30亿元,仅占1%多一点。

改变这种尴尬局面,有必要尽快建立洪水巨灾保险。我国是一个多河流大国,洪水风险始终是社会风险的重要组成,也是巨灾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洪水巨灾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不少专家提出,相比地震保险,应该以优先级来建立和推广洪水保险。地震对中国来说发生概率相对较低,影响面也相对窄小。洪水灾害则完全不一样,不仅发生概率较高,影响也更大,因而尽快建立洪水巨灾保险制度理所当然。

事实上,早在1997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规范防治自然灾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就提出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但目前我国开展的仅有几种形式的洪水保险实践均处于摸索阶段,且只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发挥作用,相较洪水每年给我国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开展洪水保险工作还缺乏比较具体的规定和相关政策支持,在洪水等巨灾保险立法方面仍是空白,加上流域区与行政区在管理上存在矛盾冲突,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我国洪水保险体系实施更高一层的系统性布局。也就是说,相关的顶层设计必不可少,且已迫在眉睫。

从国际上看,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已有成熟经验。比如,美国的一些州就有洪水保险制度,或者通过巨灾保险制度补偿洪水损失。当前,我国抵御洪涝灾害风险更多是靠防洪工程建设、政府救济或民间捐助等几种有限方式。虽然这些方式更具中国特色,但如果想要建立更高效的洪水风险分担体系,显然需要进一步创新,通过更现代化的手段和机制来构建洪水巨灾保险制度,将政府救灾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只有如此,才可能提高防灾减灾和经济补偿方面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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