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这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裁判思路,增强司法供给,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这对债券投资人来说是个好消息。
债券是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意味着打破刚兑,这是债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但“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要看到,债券市场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事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监管层正逐步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显著提升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层面,《纪要》对于今后的债券审判思路将产生重要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纪要》对发行人违约责任范围、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因果关系抗辩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通过诉讼手段维权,一方面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据债券募集文件等向发行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另一方面,发生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时,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发行人与相关责任主体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基础的不同,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这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不同的审判规则,最后形成的裁判结果也不一样。
在过去的实践中,债券持有人多头起诉、重复查封,降低了审执效率。此次《纪要》通过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诉讼,以及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等,可实现案件管辖和审理相对集中化,这样有利于提高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债券纠纷审理涉及多方利益,既涉及投资者、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司法主体,也涉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服务与管理机构。这对相关案件审理者就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包括遵循资本市场和法律责任的内在逻辑,精细化审理债券纠纷等,这将进一步考验司法裁判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