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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7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项目合同小于500万元不需报告报验
海南大幅精简企业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

本报讯 记者潘世鹏、通讯员何蕾 陈莹报道:为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针对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涉及报告、报验、预缴申报、反馈等多个环节,事项多、时间跨度长的情况,出台《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大幅精简企业省内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

按照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海南省企业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元(不含)的,不需向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企业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需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据了解,大幅精简企业省内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将大幅度降低海南省企业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税成本,受益面约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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