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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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老人担心再婚老伴在自己去世后被子女赶出房屋,怎么办?住在婚前房产如何才能不让自己离婚后无处可住?用一生积蓄支持儿女购房的父母能否享有居住的权利?民法典中增设了“居住权”内容,轻松解决了这些问题,让人们少了烦恼。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仅是一个人在一套住宅里居住生活的权利,同时也让公民的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更有保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梦峰认为,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不具备收益权能。这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居住需要,而并非收益营利。

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方式或者遗嘱方式进行设立。除非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不因欠债、抵押、买卖等因素而被剥夺居住权,可以直至终身。

按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姓名或名称、住所、位置、条件和要求、期限、争议解决方法,但并非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周梦峰说,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能够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尽可能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规定,老人可以为老伴设立终身居住权,他去世后即便房屋为子女所继承,再婚老伴仍享有居住权,可以住到去世为止。如果离婚时便约定设立房屋居住权,那么就能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居住权的引入,为子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父母获得无偿居住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法典还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除外”条款,为“以房养老”的新需求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之道。

专家表示,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故法律规定其不得转让、继承,否则居住权人还可以以此获得收益,违背了满足特定人基本生活居住的制度初衷。因此,居住权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以房养老情形下,老人生活拮据,法律允许当事人达成居住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收益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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