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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本:以刑法和行政法维护国家安全
本报驻东京记者 苏海河

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国家安全法制建设有一定特殊性,没有专门制定国家安全法。但是,日本政府利用国内刑法、行政法体系中的多项相关法律,较有力地打击了邪教危害、暴力破坏和外国势力窃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实践中,日本通过刑法体系中的多项法律有力地应对了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破坏活动防止法》于1952年设立,是针对暴力主义破坏行动的一种特别刑法。该法律目的是依法限制团体性暴力主义破坏活动,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1995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内释放自制的沙林毒气滥杀无辜,造成14人死亡,6300多人受伤,成为日本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审判,包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在内的13名主要罪犯被判处死刑,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日本公安审查委员会拒绝对该组织实施《破坏活动防止法》。为此,1999年12月份日本国会制定了《限制特定团体活动法》,主要内容是对奥姆真理教及其更名团体、分支机构的活动加以限制,依法掌握该团体及主要人员行动状况,采取必要限制措施防止其再次犯罪,从而保证国民生活平安及公共安全。

此外,在行政法体系内,2013年12月份日本国会制定了《特定秘密保护》法,规定政府有权对国防、外交、防止特定有害活动、防止恐怖活动等四大领域可指定具体秘密保护内容,保密期为5年,经政府部门批准可延至30年。

日本虽然没有一部独立的国家安全法,但通过对外军事同盟、对内利用刑法、行政法体系中的多部具体法律基本覆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所有领域,惩罚破坏行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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