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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7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出台措施 严惩不良就医行为
本报记者 吴佳佳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多起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的呼吁。7月1日起,《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各类不良就医行为的处理处罚方法。

“《规定》明确,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5个方面都要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防范和消除涉医安全隐患,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人大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张丽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要在医院增加警务力量,医院要通过增加安保设备、明确安检制度等方式,降低安全风险。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要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各类涉医安全信息。公安机关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指导、检查医院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医院要完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制度,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据介绍,《规定》执行后,五大类就医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处罚。首先是就诊人员拒不接受安检或者携带禁限物品进入医院的,安检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对辱骂、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进行分级处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对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等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

“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是为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白衣天使,保护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北京市卫健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表示,《规定》最大化保护医务人员行使职责,同时也保护医患双方共同的权利。目前北京市的三级医院基本上都已经建立安全保卫部门,二级医院有的建立了安全保卫的部门,有的有专职的保卫人员,可以起到对医院安全秩序维护的职责。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介绍,目前北京警方已建立并固化了卫健部门、医院与市局、分局和派出所的三级联席会商制度;修订完善医院警务室工作规范,并指导、协助相关医院试点开展入院安全检查,探索经验、适时推广。此外,北京警方会同市卫健委研究起草了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按规定报审通过后,将向社会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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