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基本法已经颁布三十周年。在这个时间节点,重温基本法立法的初心,审视香港多年来的发展变化,有助于我们更坚定地推进涉港国安立法,更坚定地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香港特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在香港实施的制度化、法律化安排。贯彻落实基本法,必须要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必须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在具体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
中央政府拥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权力和宪制责任,对所属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也享有和行使一切必要权力,这是基本的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以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是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坚持和完善,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回顾香港回归祖国的历史进程,中央始终以深邃的历史眼光审视香港,始终将香港置于民族复兴的大格局中予以考量,始终以血浓于水的同胞亲情关心关怀香港。香港特区基本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了香港可能出现的某种动乱的因素、不安定的因素,为香港长久的繁荣稳定做了制度安排。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辖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其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所确定的。香港特区基本法的第一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开宗明义,向全世界宣示了中国维护国家统一的坚定立场。
香港特区基本法的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香港原有的600多个法律规例得以保留,其中有一些赋予特区政府诸多可有效止暴制乱的法律手段。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规条例都处于长期“休眠”状态。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也已经授权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但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立法工作一直没有完成。
由此可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始终是基本法的立法初心,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层面进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正是中央政府基于香港局势作出的慎重决策,正是坚守依法治国、依法治港原则的重要体现,正是体现一以贯之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