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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6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允许个人破产并非给“老赖”开后门
□ 彭 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也将在深圳破冰。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关注。

破产制度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14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解决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良性退出市场的问题,这类企业在破产退出市场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方面能淘汰落后企业为市场增加竞争度,另一方面让企业还能通过破产重整等手段获得新的机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其实,市场中的企业除了法人企业还有个人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这些个人企业并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个人企业一旦遭遇风险,企业主个人就需要承担无限债务责任。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保护,个人经营者在还不起钱时,往往被追债者逼债,甚至牵连子女家庭,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除了企业经营者,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也需要破产法律保护。随着时代发展,个人使用信贷消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个人消费贷款呈持续迅速增长态势。与之相应的是,这会出现个人还不起债务的情况,聚积金融风险。如果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依法免除困境中的个人相关债务,除了能使其重新开始正常生活,还能防范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也有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会不会给“老赖”开后门,使其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其实,这种担心立法者早已有考虑,并作出了安排。《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制定了一系列条款来防止恶意逃债。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三是规定债务人在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如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随着我国信用制度不断完善及科技手段进步,“老赖”想通过个人破产恶意逃避债务更是难上加难。

相反,个人破产制度是给市场个人主体打开重生大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8162万户。除此之外,还有大量个人形式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广大创业者群体有积极意义。个人破产制度为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提供保障,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通过法律手段让“诚实而不幸者”获得重生的机会,将促进创新创业,为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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