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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5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铲除非法集资滋生土壤
□ 郭子源

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统筹协调、重拳出击之下,打非处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要想根治非法集资,仅靠打压只是一时之策;从长远看,必须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注重源头管控,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坚持“打早打小”、标本兼治。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通常具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打着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旗号开展的非法集资已成为重灾区,不少公司打着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旗号向公众发售产品,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除了新增案件高发外,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周期长、环节多、难度大,目前各地还有大量存案尚未处置完毕,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应对?

一是要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对于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整合工商、税务、金融等多种监管手段,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注销吊销、督促清退等措施,强化风险联动综合处置,争取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期解决问题;对风险积聚的重点行业、地域,要加强风险提示,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风险点,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提示。

二是要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尤其是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做好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是要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开正门、堵邪门。

最后要明确的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加大力度遏制短期内急剧上升的势头,又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治理,铲除非法集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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