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一位退役残疾军人在乘坐大巴车时不但被拒绝享有国家规定的“半价待遇”,还遭到乘务人员辱骂。对此,当地对涉事客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对涉事乘务员进行教育、处罚;要求企业向当事人道歉。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等,是国家的英雄、人民的功臣。为他们发放残疾军人证,既是一种身份象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需要优待的证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可见,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这是一项不容侵犯的荣誉和权利。
然而,遗憾的是,部分地区个别人还是缺乏对残疾军人的起码尊重。针对此次事件暴露的残疾军人证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亟待有关地方相关部门重视和反思。一是相关法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其知晓度;二是加强完善必要的执法,切实让残疾军人证就是“优惠证”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与行动。
其实,这种尊重不仅是物质层面的,更包含人们对持证人在内心深处的重视、爱戴等精神尊重。下一步,有必要在相关法规的宣传及执法方面加强工作,进一步让尊崇包括残疾军人在内的全部退役军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