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就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构建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程序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共22条,从5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一是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二是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三是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四是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五是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因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意见强调,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法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穿于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等过程中,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