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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日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
本报记者 祝惠春 温济聪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会议指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要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

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此次创业板改革在试点发行注册制的同时,推出了包括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等内容在内的一揽子改革。证监会已就四项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也发布了配套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表示,创业板与深主板、中小板存在一定同质化的情况,发行上市条件包容性不足,要用改革方法来破解难题。此次改革主要解决3方面问题:在科创板基础上,扩大注册制试点范围,为其他存量板块推广注册制积累经验;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包容性,突出不同市场板块的特色;推进基础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功能和作用。

此次创业板改革明确了新定位,并作出三大调整:一是完善板块定位。创业板将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二是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创业板取消了“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因素,由深交所制定具体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创业板改革后,将支持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结构企业上市,并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创业板预留了一定的改革过渡期,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以后可以申请上市。三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但要求充分揭示风险;对增量投资者设置与风险匹配的适当性要求。深交所拟要求,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具备24个月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据了解,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在注册程序、制度、审核监督、监管安排等方面总体与科创板保持一致。在完善创业板基础制度方面,此次改革优化了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制度。在跟投制度方面,创业板与科创板有所差异,拟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高价发行企业实施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强制跟投的制度,其他发行人不强制跟投。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日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存量企业将同步实施)。

同时,创业板改革也完善了退市制度,包括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风险退市警示制度等。对创业板存量公司可能出现的退市设置过渡期,以利于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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