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生态环保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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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洋垃圾”污染提起公益诉讼是个好办法
□ 李万祥

“洋垃圾”就是进口的固体废物。在国家严禁“洋垃圾”进口情况下,仍有相关企业贪图利益,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以身试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第二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宁波某贸易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此提出了警示。

时下,有个别企业企图通过伪报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重大风险。废物的回收利用需要与生产工艺相对应。“洋垃圾”生产工艺不明,一些企业非法进口、倒卖、加工利用“洋垃圾”的行为,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不仅破坏环境,还容易造成病菌入侵。

我国自2017年12月底停止进口“洋垃圾”。随着对“洋垃圾”打击力度加大,大量“洋垃圾”被查处并退运。但也有部分“洋垃圾”滞留海关,造成环境污染风险,危害生态安全。

长期以来,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存在鉴别对象不明确、采样方法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理以及鉴别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鉴此,《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在不久前发布实施。这两项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有益于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法退运的“洋垃圾”要依法交由具有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企业实行无害化处理,这不仅会产生高额处置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污染了环境。因此,对源头上加工利用“洋垃圾”的企业追究公益诉讼责任,更加有利于打击预防走私“洋垃圾”行为,切断“洋垃圾”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污染风险。

一段时间以来,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的线索。虽然线索源于刑事案件,但并不代表民事案件的被告范围必须与刑事案件一致。刑法注重主客观一致性,但侵权责任法并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所以,行为人过失、企业管理过错甚至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都可以使民事侵权成立并依法追究责任。比如说,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在明知固体废物政策情况下仍然向贸易公司购买“洋垃圾”,导致进口“洋垃圾”留滞海关危害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就要依法被追责。

同时,“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跨行政区域性。非法进口、运输、利用“洋垃圾”所产生的风险将影响多个省市,具有天然跨行政区划性。通过办理“洋垃圾”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是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检察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

司法实践证明,对“洋垃圾”污染提起公益诉讼是个好办法。这一方面可以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另一方面,更可以让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走私“洋垃圾”承担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告诫企业、个人不能因为蝇头小利牺牲生态环境,坚决对“洋垃圾”贸易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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