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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4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消费券更多惠及低收入群体
□ 杨忠阳

近期,部分城市消费券发放方式引发了不小争议。发放消费券既要考虑效率,更要考虑公平。从应对疫情出发,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将会陆续出台,但惟有在法律框架下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让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才能使更多人和更多行业受益

近一段时间,多地宣布向市民发放消费券,以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缓解一些企业和行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压力,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疫情暴发后,非生活必需类商品销售和餐饮业受到明显冲击。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月份至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20.5%。其中,商品零售下降17.6%,餐饮收入更是同比下降43.1%。面对不小的降幅,各级政府有必要采取积极举措,提振居民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复苏。

消费券并非新生事物。之前,不少国家在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时曾尝试过。其促进消费的效果,也被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可。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市场预计将迎来消费反弹。此时发放消费券,引导市民在特定领域消费,能产生乘数效应,帮助商家及时回血、渡过难关,从而加速经济复苏。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消费券金额虽然不大,却是雪中送炭,可实实在在地帮助改善生活。

不过,近期部分城市消费券的发放方式引发了不小争议。比如,有城市发放的消费券,消费者只有通过一个指定网络平台才能使用,其他互联网企业和一些消费者对此纷纷吐槽。有人认为,地方政府未经公开招标等程序,直接运用财政资金,在单一互联网平台上发放消费券,不仅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破坏了市场竞争公平性,也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有悖发放消费券的初衷。

事实上,不同支付平台的用户群体存在差异,不同消费者的支付习惯也有不同。虽然当前移动支付普及度已经较高,但部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不习惯或不会使用移动支付手段的,并不在少数。如果只能使用某一种支付方式,那么对于他们当中的部分人就可能存在一个不可获得性难题或者障碍,有可能导致部分消费券成为“废券”。

同时,消费券在发放中限定与某一互联网平台合作,势必会增加消费者的转换成本,或者说是直接减少消费者的选择。一旦限定,消费者只能通过特定平台申领和使用消费券,实际上等于赋予了该平台在特定交易和服务中的支配地位,将强化该平台的锁定效果。反之,要是能多些符合要求的经营平台参与进来,公平竞争,不仅能给消费者更多自由选择,而且能广泛地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复苏。显然,这更符合政府刺激消费需求带动生产、就业,恢复经济发展的初衷。

必须指出的是,部分商家也会因此失去自主选择权。这是因为,商家若不与某一支付平台合作,就无法享受政策红利。对于其他支付平台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则意味着被排除在消费券政策利好之外,处于不公平竞争境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此,个别地方有关做法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公平竞争。

发放消费券既要考虑效率,更要考虑公平。公平,不仅意味着让广大市民都能享受到政府发放的福利,也包括让更多商家和互联网平台企业都能以公平竞争的姿态参与进来,享受政策红利。从应对疫情出发,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将会陆续出台,但惟有在法律框架下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让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才能使更多人和更多行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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